| 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
| 客服设为首页 |

接听时间:1日上午9:30-11:30 下午1:30-3:30
在线律师:刘俊杰(江苏袁胜寒律师事务所)
王女士:上个月,我在小区路边电线杆上看见一张寻狗启事,失主称宠物狗丢了,若有人发现并将狗送还,失主将给予3000元奖励。当时没留心,没想到几天后我真的看见了启事中那只狗并联系失主交还给他,失主却未兑现3000元钱。请问我能向失主要这3000元奖励吗?
刘律师:可以。失主张贴寻狗启事,并承诺谁若能寻找到宠物狗就奖励谁3000元的行为在法律上称为悬赏广告,失主的这种承诺是有法律效力的,在有人完成了启事中的悬赏行为后,悬赏广告的发布人和悬赏行为完成人之间就已经产生债权债务关系,悬赏人必须支付悬赏酬金给悬赏行为完成人。本案中,王女士找到宠物狗并收留,后又联系失主送还,已经具备了失主承诺的给付3000元奖励的条件,失主应该根据启事中的承诺,给予王女士奖励,若失主不给,王女士可向法院起诉。
苏女士:我儿子今年2月15日受聘到一家工厂担任保安。约定试用期为1个月。上班第5天,他在工作时被几个人无故打伤,到2月28日已花去人民币3万多元。单位说还在试用期,只支付了1万元就不管了。我想向律师咨询一下, 我儿子可以算工伤吗?
刘律师: 首先您的儿子已经于2月15日与工厂之间成立合法有效的劳动合同,现在虽然还在试用期,但这与工伤认定及工伤待遇并无直接关系。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就应当认定为工伤。您儿子在工厂工作期间,因履行工作职责而被别人无故打伤,是法定的工伤情形。另如果单位未替您儿子参加工伤保险,按照法律规定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法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全额支付。建议你向孩子单位所在地的劳动部门申报工伤,并保留好单据以便主张权利。
3日上午9:30-11:30 下午1:30-3:30接听《律师在你身边》热线(025)96096-1-1的是江苏金路律师事务所孙军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