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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保护区禁止开发五年内不得进行调整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2日 05: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西安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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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 张平阳)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发出通知,要求做好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通知强调, 自然保护区属于禁止开发区域,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

  通知指出,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改变自然保护区的性质、范围和功能区划,不得随意撤销已批准建立的自然保护区。自然保护区自批准建立或调整之日起,原则上五年内不得进行调整。确因国家立项核准的重大工程建设或全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因受自然条件限制,必须对国家级或省、市、县级自然保护区进行调整的,应在确保自然保护区功能不发生改变的前提下,从严控制缩小自然保护区,特别是核心区、缓冲区的范围。自然保护区的调整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和功能区调整及更改名称管理规定》和我省关于自然保护区范围调整、功能区划调整和名称更改管理的规定,履行报批程序。

  自然保护区属于禁止开发区域,禁止在自然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等活动。在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内禁止开展任何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在自然保护区实验区内开展的开发建设活动,不得破坏其自然资源或景观。省级有关部门要加强涉及自然保护区的矿产资源开发活动管理,联合对自然保护区内违法违规探矿和采矿活动予以清理。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内旅游活动的监管,在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进行的旅游开发建设,要遵循“区内旅游,区外服务”的要求,确定合理的游客数量,防止过度开发对生态、资源和景观造成影响和破坏。

  作者:张平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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