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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通讯员 李自庆 缪海燕 记者 徐涛)房子夜间失火,楼道消防栓却没有水,延误了最佳扑救时间,致火灾损失扩大。住户遂将小区物业公司告上鼓楼区法院。近日,法院作出一审宣判,物业公司被判赔偿房主损失7.78万元。有法律界人士指出,此案的判决对预防和减少城市住宅火灾意义重大。
去年4月19日清晨5点左右,白下区丰富路18号小区7栋一住户家中突然起火,虽然消防官兵及时赶到现场,但因消防拴不出水拖延了扑救时间。事后,消防部门对火灾成因作出认定,结论为“居住人员吸烟,电器设备长期连接电源,未采用有效措施控制火势,消防栓系统故障无水”。
失火房屋产权人为陈刚(化名),物业公司注册地在鼓楼区。事发后,他将物业公司告上鼓楼区法院,要求物业公司赔偿财物损失58.34万元及租金损失6.45万元。陈刚起诉时称,他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协议中明确约定“各类消防措施完好、有效,消防水泵供水率达100%”,而事发时消防栓中无水,导致火情扩展。
法院认为,虽然居住人的疏忽大意是火灾损失发生的主因,但物业公司未能保证消防栓供水是火灾损失发生的次要原因,法院判决物业公司承担30%的责任,赔偿陈刚损失7.78万元。
一审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该案主审法官李彭表示,消防重在“防”,如果消防栓成了摆设,一旦发生火灾后果不堪设想。法院对此案的判决中,尽管只判物业公司承担30%的责任,但可警示物业管理行业,一旦对应尽的协议义务疏于落实而又造成业主损失的,物业管理部门难脱干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