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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脸男"落网后称双方曾有碰擦 受害人:我不想再说了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1日 05:0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方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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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东方网2月28日消息:据《新闻晨报》报道,上周五傍晚,复旦大学女留学生甜甜(化名)在闹市路口被陌生人划破脸部。警方经过51小时的走访调查,于2月26日21点30分将涉案嫌疑人刘某抓获。据其交代,因与被害人走路时发生碰擦而动手划伤对方。

  锐器从何而来仍待调查

  事件发生后,立即在网上引起了热议。有网友一度贴出了所谓嫌疑人的照片,但警方经过调查后否认了这一传闻。

  警方表示,案发后,立即组织警力进行侦查,对周边情况进行排摸,并调阅了监控探头。2月26日21点30分,涉案嫌疑人刘某被警方抓获。刘某到案后供述,案发当晚因与撑雨伞路过的被害人发生了碰擦,而动手伤害了被害人。

  据悉,刘某在沪无正当职业。至于他究竟是持何种锐器划伤被害人、锐器是随身携带还是从路边捡拾的等问题,警方表示,还需进一步调查。

  昨天晚上,记者联系了甜甜,对于刘某所述的与其发生小碰擦,她表示:“我也不知道事情会搞这么大,我不想再说了。”不过,她还是表示,警方能够这么快抓到嫌疑人让自己很欣慰,“希望我的教训能够给别人提个醒,今后出去时路上要小心。”

  毁人容貌处罚相对较重

  在市中心划伤他人脸部,这种极端恶劣的行为是不是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对此,李国机律师事务所邬华良律师表示,按照犯罪情节来看,嫌疑人刘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而非危害公共安全罪。

  “危害公共安全罪是行凶者伤害不特定对象,而且受害者数量较多。不久前浦东发生的疯狂比亚迪肇事致3死的案件,就属于这种。”邬华良说,“由于行凶男子和甜甜有个人恩怨,按照刘某交代,如果他们确实发生过碰擦,那么甜甜就是行凶男子的特定伤害对象,因此应该是构成故意伤害罪。”

  邬华良表示,在对刘某的量刑上,需要考虑伤情鉴定,并根据情节来定罪。一般来说,伤口长度在15厘米以上就能构成重伤,而且需要注意的是,同样一个伤口,位于脸部和位于腿部,其轻重程度是不一样的。如果鉴定结果为轻伤,那么刘某或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若为重伤,则将面临3年以上有期徒刑。“破坏或毁坏容貌案件的性质十分恶劣,法律对这方面的伤害案件判决也会相对较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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