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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背车”出事故雇主赔31万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1日 02:40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齐鲁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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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2月27日讯(记者 李宝然 通讯员 胡科刚 杨荣国) 送货到了哈尔滨,返回时没有货物可以拉,雇主就指令司机用“车背车”的方式从哈尔滨返回日照,谁知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致使一死多伤。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调解了这起交通事故纠纷,雇主陈某赔偿死者张某亲属31万元。

  2010年8月9日,五莲运输业主陈某安排董某、张某等四人驾驶两辆货车前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送货。返回时为了节省过路费和燃油费,陈某指令董某、张某等四人采用“车背车”的方式返回日照。当晚22时50分,董某驾驶的货车因转向系统故障发生车祸,致使同在驾驶室的张某当场死亡,另外几个人不同程度受伤。

  事故发生后,天津市公安交通部门认定事故车辆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造成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是事故发生的全部原因。

  随后,张某亲属获得1.2万元赔偿,但剩余款项,陈某以车辆已卖给某运输公司为由拒绝赔付。张某亲属将陈某夫妇以及运输公司诉至五莲县法院,要求其赔偿损失37万元。

  五莲县法院一审判决陈某夫妇赔偿40万元。陈某夫妇不服,上诉至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1年12月6日,经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陈某与张某亲属达成赔偿协议,陈某当即赔付张某亲属11万元,2012年1月8日之前再给付张某亲属20万元。

  办案法官再次提醒广大货运从业者,出门在外一定要注意行车安全,切莫图省小钱而违章驾驶,车辆也要及时进行检验和维修,确保符合安全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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