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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处环境违法严禁“以罚代停”

发布时间:2012年03月01日 00:37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山西新闻网-山西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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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2月27日讯(记者 薛琳)为杜绝和减少环境违法行为,省环保厅今日下发通知,要求各市完善环境监管长效机制。今后,对于违法建设、未落实“三同时”等环境违法行为,依法应当停建、停产的,严禁以罚款取代停建、停产措施。

  按照要求,执法人员在执行现场监督检查任务时,必须依法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针对环境违法问题,在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及时下达《限期改正环境违法问题通知书》。对于长期超标排污企业,不能限期完成整改的,必须报请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采取停产治理措施。

  根据分工,县级环境监察机构对重点污染源的现场监察频次至少每旬一次,对一般污染源的现场监察频次不得少于每月一次;市级环境监察机构要对一般污染源开展随机抽查,重点污染源现场监察频次至少每月一次。另外,市级环境监测机构应对辖区内重点污染源至少每月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县级环境监测机构对辖区内一般污染源的监督性监测至少每月一次。

  如相关市、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没有按照要求开展检查和监测,省环保厅将通报批评,并取消其评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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