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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洁生产促进法草案进一步明确负责清洁生产工作的部门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9日 22:0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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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网北京2月27日讯 记者朱磊 今天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再次审议的清洁生产促进法修正案草案对于负责清洁生产工作的部门作了进一步明确。

  原草案规定,“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全国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清洁生产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有的常委委员、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和地方提出,应当按照国务院部门现行职责分工,明确国务院负责清洁生产工作的部门主要是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而地方政府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可由地方政府具体确定。

  法律委员会经同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研究,建议将草案上述规定修改为:“国务院清洁生产综合协调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负责清洁生产综合协调的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清洁生产促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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