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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浦东法院受理了原告潘某某、盛某与被告李某共有纠纷案。2011年9月12日,李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10月17日,肇事方上海强生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达成协议,由肇事方一次性赔偿李某某家属30万余元。原告潘某某系李某某的母亲,原告盛某某系李某某的外孙女,被告李某系李某某的儿子。上述款项由被告李某保管,并由其负责其母的后事。原告认为上述赔偿系对李某某家庭的共同赔偿,应由原、被告共同享有,故诉至法院,要求依法按份分割赔偿金。对于死亡赔偿金在近亲属之间如何分配,浦东法院遵循“三个依据”准确定性,综合考虑,力求公正分配,化解矛盾。
一、依据法律属性,明确主体范围。死亡赔偿金系对死者亲属所受财产利益损失的补偿,其赔偿主体范围应为死者近亲属,民法通则中规定的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原告盛某作为死者的外孙女,理应获赔。
二、依据款项功能,发挥补赔效用。被抚养人生活费专属于原告潘某某所有,丧葬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等应专用于处理丧葬事宜,扣除上述款项之外的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由各近亲属共有。
三、依据公平原则,划定分配比例。法院综合考虑权利人与死者的身份关系、共同生活关系以及实际生活状况等,确定分配比例。对于在死者生前尽了较多赡养义务并处理后事的被告一方,予以照顾和倾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