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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与公司签保密协议“株连”妻子? 夫妻系利益共同体,法院认定男方违约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9日 15:3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解放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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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某从牧翔公司(化名)产品开发工程师的岗位上辞职,他的妻子却开设了一家经营同类产品的公司,结果牧翔公司将刘某告上法庭。近日,市一中院终审认定双方保密协议中的竞业限制条款合法有效,判决刘某赔偿牧翔公司30万元。

  牧翔公司系一家产销化学原料及制品的知名企业。2004年5月,30岁的刘某应聘到该公司,担任产品开发工程师。双方约定,公司的业务计划、销售和市场数据、产品信息、生产流程等“保密材料”属于商业秘密,刘某负有保密义务。双方签订的保密协议还包含了竞业限制条款:刘某在双方雇佣关系存续期间不以直接或间接方式投资经营或参与经营、加入与公司研究、开发、生产、推广、销售同类商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具有现实或潜在商业竞争的企业;自刘某与公司的雇佣关系终止之日起三年内,刘某不得受雇于与公司研究、开发、生产、推广、销售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具有现实或潜在商业竞争的企业。

  2007年6月7日,刘某之妻作为股东,出资10万元与牧翔公司其他员工等共同投资成立索普公司,从事化工领域内的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2009年6月8日,刘某从牧翔公司辞职。三个月后,牧翔公司发函给刘某提醒:他仍须遵守双方保密协议,但根据最新法律法规,他的竞业禁止期限从三年缩短为两年。刘某收到该函后未回复牧翔公司。

  然而次年,事情突然有了变化。牧翔公司先后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将刘某和索普公司告上法庭,称被告违反了保密协议,要求判令刘某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并赔偿损失。一审法院审理后作出判决:刘某应继续履行与牧翔公司在保密协议中约定的竞业限制义务,并赔偿牧翔公司30万元,索普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后,刘某不服上诉,称自己并没有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索普公司也要求改判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刘某是否违反保密协议?索普公司是否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合议庭审理后认为:首先,刘某应当遵守保密协议及其中的竞业限制条款。根据双方约定,受限制的竞业形式不单单指向受雇,亦包括投资与经营。虽无证据表明刘某直接与索普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内,夫妻一方基于共同利益的对外行为难以认定为一方个人行为。本案中,在无其它相反证据的情况下,刘某的妻子对索普公司投资,可认定为刘某间接投资该企业,并且刘某就其妻对索普公司的投资收益在法律上也有平等处理权。因此,刘某违反了当初与牧翔公司签订的保密协议。至于索普公司,无证据显示该公司曾在刘某任职于牧翔公司期间与他建立劳动关系,索普公司既非保密协议相对方,也非违约行为实施主体,故不应对刘某的违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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