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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元临时押金可全额退回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9日 05:0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韶关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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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几天,听说我市一老伯状告科科燃气公司胜诉,法院判决科科燃气公司退回老伯100元置换新瓶的费用。请问,科科燃气公司是不是也应该将其他用户所交的100元置换新瓶费退回广大用户?”2月24日,《韶关新闻网》“北江论坛·民声在线”版内出现了上述网民咨询。

  因为科科燃气公司是目前市区规模最大的一家燃气供应单位,个别群众所关心的问题,其实也同时关系到其他用户的切身利益。究竟该公司面对群众的质疑如何回复,2月24日下午,记者采访了该公司负责人陈德。

  陈德表示,要回复群众提出的问题,首先要区分交100元的两种情况。

  他表示,第一种情况是:2010年至2011年8月期间按广东省质监部门的通知对螺丝瓶不予再检验,而当时韶关市政府尚未出台气瓶报废更新的政策文件,供气企业按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采用“临时租瓶供气办法”过渡,手持螺丝瓶的用户交100元领取企业购买的新气瓶充气使用,解决自己正常用气问题。气瓶产权属于企业,用户所交100元是新瓶临时押金,企业开具《新瓶临时押金收据》。“临时租瓶供气办法”第2、3条明确告知用户,“顾客所交100元押金是临时性的,何时退瓶立即退还押金,不收任何费用。新的更新置换气瓶方案出台以后,按政府的规定办理,到时凭押金收据进行调整。”

  第二种情况是:2011年8月韶关市人民政府发布报废螺丝瓶的通告和实施方案以后,用户的螺丝瓶由企业收购报废,残值折款40元返还给用户,用户再补交100元购买企业的新气瓶,气瓶产权属于用户,企业为用户开具《气瓶交易统一凭证》。

  “同样是交100元,但时间不同,性质也完全不同,第一种是临时押金,可以退。第二种是补差购买新气瓶的购瓶款。”陈德对记者说,“吴老伯打官司胜诉,科科公司退回100元押金属于第一种情况。”

  陈德进一步解释,凡持有《新瓶临时押金收据》的用户有下列3种选择:

  1.退回新瓶退还押金100元,领取螺丝瓶残值40元,共140元。如果需要继续使用瓶装气的自己另行购瓶托管。

  2.凭《新瓶临时押金收据》到原供气点办理换单手续,换成《气瓶交易统一凭证》,原来交的100元临时押金转为购买新瓶的补差款,从此气瓶产权属于用户所有,一直用到报废,企业不收任何费用(仅适于老用户),报废后气瓶的残值40元也归用户,按气瓶使用8年计算,每年只花7元多。每置换一个气瓶企业让利40元。目前报废更新气瓶近10万只,已进入尾声阶段,绝大部分用户选择这种方式。

  3.凭《新瓶临时押金收据》到原供气点办理换单手续,再补交40元,换成《租瓶押金统一收据》,原来交的100元临时押金和螺丝瓶残值40元,加上补交的40元,共180元作为租瓶押金,气瓶产权属企业所有,气瓶使用费每年20元,计入气价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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