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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靡世界的“愛馬仕”当初仅在中国注册了商标“HERMES”,并未注册中文商标,当他们看到音同字不同的“愛瑪仕”被别家公司注册后,找到商评委要求撤销,遭到拒绝近8年时间后,“愛馬仕”提出复审请求。昨天记者获悉,此案进入法律诉讼程序后,市一中院维持了商评委的决定。
据了解,“HERMES”及图形早在1977年便向我国商标局提出注册申请,此后被商标局核准在国内注册。但是,该品牌在大陆地区仅注册了“HERMES”商标,却没有注册中文的相关商标。
1995年12月25日,达丰制衣公司向商标局提出注册“愛瑪仕”商标,指定使用于各类衣物等商品上。经商标局初步审定并公告后,“HERMES”所属的埃尔梅斯国际于1997年6月27日对该商标提出异议,异议未被采纳后,该公司又提出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1年11月27日作出裁定,准予“愛瑪仕”商标注册。
2009年7月10日,埃尔梅斯国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争议商标注册的申请。经审查,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1年5月3日作出裁定,仍旧维持“愛瑪仕”商标。埃尔梅斯国际不服起诉商评委,要求法院撤销商评委的裁定,并判令其重新作出裁定。
埃尔梅斯国际诉称,“HERMES”商标在世界范围内具有极高知名度,“爱馬仕”作为与“HERMES”直接对应的中文商标也具有极高知名度。因此,“爱馬仕”在中国应该被认定为未注册的驰名商标,而“愛瑪仕”是对“HERMES/爱馬仕”的音译、模仿,应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此外,埃尔梅斯国际还称,达丰制衣公司抢注了“愛瑪仕”,是以欺骗或者不正当手段获得商标注册的行为。该商标注册会扰乱良好的社会秩序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
商评委称,其作出的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作出程序合法,坚持该裁定的意见,请求法院予以维持。此外,商评委还指出,埃尔梅斯国际提出复审请求时,已经超过法定的5年时限。第三人达丰制衣公司也表示同意商评委意见,请求法院维持裁定。最终,市一中院一审判决维持商评委的裁定。
■法官释案
注册“愛瑪仕”不属恶意模仿
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因此此案最重要的问题便是达丰制衣公司注册商标是否属于恶意模仿、复制或者翻译埃尔梅斯国际的商标,以及“愛馬仕”是否是驰名商标。对此,法院认为,埃尔梅斯国际提交的大部分证据形成时间,都晚于“愛瑪仕”商标申请注册日,而且相关证据均是一些媒体报道,相关地点均是在香港地区,所以不足以证明埃尔梅斯国际的“愛馬仕”已为中国内地的相关公众知悉,所以“愛馬仕”不构成为注册的驰名商标。此外,也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达丰制衣公司注册的“愛瑪仕”属于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的情形。因此,商评委的裁定应该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