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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洲时报》近日发表评论员文章说,中国公职人员对“裸官”越宽容,让人就越担忧。
文章摘编如下: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等机构日前联合发布的2012年《法治蓝皮书》指出,有38.9%的公职人员认同“裸官”,认同度比公众高4.7%,而且级别越高的公职人员对“裸官”越宽容。
这是个值得警惕的数据,尽管它并不能证明必定有38.9%的公职人员想要成为“裸官”,但却显示相当比例的公职人员并未把“裸官”视作一种禁忌,这就有了危险的倾向。
“裸官”被用来形容那些配偶和子女非因工作需要均在国(境)外定居或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的公职人员。有关“裸官”之危害性的述及甚多,他们虽独自一人,却可轻装上阵,巧取豪夺的同时,资产也能迅速转移,一有风吹草动,逃往海外,令人防不胜防。譬如,中国银行广东开平支行原行长许国俊,2001年伙同他人盗用4.83亿元人民币并远遁美国(其妻已提前获得美国国籍),给国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裸官”之危害绝不拘囿于经济领域,上述蓝皮书也指出,一些要害部门的公职人员,可能因为“裸官”身份不利于中国进行政治决策。这种情况,就攸关国家安全了。
既然有如此危害,“裸官”理应成为中国政界的禁忌,为一众官员所忌惮,如今却反有38.9%的公职人员表达认同感。细究造成这种氛围的原因,法制缺位不可不提。
多年来,中国逐步加强对“裸官”约束,以致达到一定级别的官员需报告“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以及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的情况”。但这更多限于“掌握相关情况”,真正意义的限制性规则,肇始于2009年的深圳“裸官不得担任党政正职和重要部门的班子成员”。今年1月,中共广东省委决定引进深圳经验,使得该规则的权威性和适用范围进一步升级。
深圳与广东的尝试,行为可嘉,然而要想避免民间对“裸官”的普遍担忧,尚需更高层次的思考,一个“不得任正职”的规定,对于“裸官”的约束性究竟有多大?局限于广东一省的做法,示范性又有多少?这些都值得探究。
考诸美、法、德、韩等国,皆拥国家级反腐败法,同时拥有较为完备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虽无“裸官”这样的概念,却能有效避免类似行为。如今,中国尚不具备完备的官员财产申报制度,作为过渡性措施,何不集国家之力,建规立章,拿“裸官”开刀,树立“裸官”禁忌,以安民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