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
客服设为首页 |
本报日照2月26日讯(记者 李宝然 通讯员 崔荣涛) 餐馆老板好心在大冬天里为顾客“添一把火”取暖,可谁知却使得顾客一氧化碳中毒。近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判决餐馆老板赔偿在就餐中一氧化碳中毒的于某等八人六万余元。
王某在莒县城区开餐馆,2011年1月11日晚上,于某、邓某等8人一起去王某的餐馆吃饭。由于当时天气较冷,王某于是就在于某8人吃饭的房间内放置烧木炭的炉子用于取暖。当吃到晚7点左右的时候,于某等8人都感到头晕、四肢无力,告诉王某后立即被送到莒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出院后,于某等8人和王某就协商赔偿方面未达成一致的意见,于是,2011年3月15日于某等将王某诉至莒县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因一氧化碳中毒住院所致的全部损失。
莒县法院在案件审理中,王某以当时自己是出于好心,且当时放置烧木炭的炉子时于某等8人都未提出异议进行抗辩。
莒县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在于某等8人就餐的房间内使用木炭炉取暖,未采取相关安全措施,使于某等8人遭受一氧化碳中毒,王某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存在一定的缺陷,并未完全履行作为经营者的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其放置炉子的动机与于某等8人未提出异议均不能影响其违约责任的承担和责任的减免。
据此,2011年7月25日,莒县法院依法判决王某赔偿于某等8人因一氧化碳中毒而致的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等全部损失共六万余元。
判决后,王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今年2月13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维持一审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