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拉客户遭老东家百万索赔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8日 01:2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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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林某与其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如违反竞业限制,须向单位赔付一年工资的50倍作为违约金,算下来高达上百万元。后来,林某辞职自己开了家公司,从事类同的行业,被原公司告上法院。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二审后维持原判,判令林某支付进出口公司竞业限制违约金4.5万元。

  2004年4月,林某进入某进出口公司工作,先后任外销员、外销经理。后来,林某与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约定了竞业限制条款。若违反竞业限制,林某要支付离开单位前一年工资50倍的违约金。2010年3月,林某作为主要投资人另外成立了公司,经营范围与原公司基本相同。同年5月,林某向原公司提出辞职。事后,原公司通过网络信息安全管理系统监控发现,4月至5月期间,林某在与多名客户通过电子邮件联系时,存在告知客户其将离开原公司并成立自己的公司,要求客户与其本人保持联系并转移业务到其新公司等行为。

  2010年10月,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林某违反竞业限制,向公司支付违约金22.8万元。林某与进出口公司均不服劳动争议裁决,分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宁波市鄞州区法院一审认为,林某在进出口公司处工作期间参与投资设立与其工作公司经营范围相同的公司及在离职前与公司多名客户联系等行为,违反了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公司未提供证据证实林某违反竞业限制的行为对其造成的实际损失,结合双方约定的竞业限制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及竞业限制期限、林某的过错程度,公司请求的违约金数额显著过高,予以调整。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

  (苏家成 王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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