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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3日,市燃气管理办公室工作人员对涉嫌私自改装的燃气管道拍照取证。
新疆网讯(记者李宁艳 陈岩摄影报道)购气卡没气了,饭馆老板为省钱,不顾闪爆危险,偷用私接燃气。这是自2011年3月1日起实施《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以来,乌鲁木齐发现的第一起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处理的“涉嫌盗用燃气”案。
2月23日,新疆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新市区管理站用户发展部抄表员在入户安检时,发现新市区蚌珠餐厅老板偷用私接燃气。
当日15时,抄表员马健来到四季风情园小区正大门旁边的蚌珠餐厅检查时发现,老板阿某用蓝色塑料袋将气表全部包裹起来。
解开塑料袋,马健发现,进户的燃气立管“绕开”气表直接连接了一个三通,一个接着壁挂炉,另一头直接穿过墙面接到隔壁厨房。
“这不是盗用燃气吗?”马健立即向公司进行了报告,并向派出所报案。
17时,记者跟随市燃气办安全稽查科工作人员来到现场。
老板阿某说:“23日发现购气卡没气了,就拿了一截软管结了三通,绕开了燃气表,想着尽快给来店里的客人做饭。”
市燃气办安全稽查科工作人员说:“饭馆老板私自改装燃气设施,从户内主管道上私接管线,未经燃气计量表便直接连接到了用气设备上。由于该饭馆地处居民区,人员较为密集,一旦发生意外,后果不堪设想。”
对此,市燃气办安全稽查科工作人员介绍,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相关规定,阿某的行为涉嫌盗用燃气。
《条例》规定,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盗用燃气,盗用燃气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罚。如果燃气用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疆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当场对隐患进行整改。目前,三工派出所已介入调查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