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撞死4学生逃逸 王双娃昨伏法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6日 12:0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新民网-西安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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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昨天上午依法对犯有交通肇事罪、故意杀人罪的罪犯王双娃执行死刑。

  交通肇事惨案震惊市民

  2009年2月10日凌晨6时05分,犯罪嫌疑人王双娃(泾阳县崔黄村农民)驾驶满载水泥熟料的陕AC3299号牌蓝色大地牌重型自卸大货车沿108国道向南行驶至1320KM+200M处(长安区斗门镇协和搪瓷厂门口),将同方向骑自行车前去上学的长安区斗门初级中学5名学生撞倒,致4人当场死亡,1人重伤。王肇事后拖带被撞压学生继续行驶176米后逃离现场。

  该案是西安乃至全省发生的性质极为恶劣的一起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死亡人数最多、现场范围最大、后果极为严重,影响极为恶劣。案情一经披露,引起市民震惊,特别是肇事司机的逃逸和案件侦破成为关注焦点。

  经过全省公安机关民警6个昼夜的艰苦奋战,案件于2009年2月15日17时30分成功告破,犯罪嫌疑人王双娃在泾阳投案。

  一审判死判决书厚达47页

  2010年11月17日是王双娃案在市中院一审判决的日子。

  下午两点半,王双娃一家三口走进法庭,走在最前面的王双娃表情木然,双目视地,其子王哲跟在身后,走在最后的是其妻王小娟,面容憔悴,神色紧张。

  根据三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庭依法判被告人王双娃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决定数罪并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告人王小娟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被告人王哲犯帮助毁灭证据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王双娃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计20.0329万元。

  一审判决书厚达47页,这在被告人数仅3人的刑事犯罪判决书中相当罕有,其中由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证据多达41项,且每项证据都记录得非常详细、严密。

  一审判决后,王双娃上诉。

  二审依然判死

  2011年7月13日,王双娃案在省高院二审开庭审理,“是否构成故意杀人罪”成为案件焦点。王双娃在二审中坚称“对交通肇事罪我认可,但故意杀人罪与事实不符,量刑过重。”

  2011年8月12日,省高院二审公开宣判,依法裁定驳回王双娃上诉,维持原判。

  省高院认为,上诉人王双娃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与其准驾车型不符的车辆,严重超载,疲劳驾驶,先后撞击并拖挂与其同向骑自行车上学的5名学生,致2人死亡、1人重伤,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王双娃肇事后,并未停车检查、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反而在车辆明显颠簸、其明知车下拖挂有物或人的情况下,仍驾车继续逃逸。在逃逸过程中,不顾他人劝阻,将2名被害人拖挂行驶170余米,最终导致2人死亡,其行为又构成故意杀人罪,应数罪并罚。原审判决定罪准确,判处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并对王双娃的死刑裁定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王双娃昨伏法

  今年2月21日,省高院工作人员带着最高人民法院对王双娃的死刑复核裁定书赶到西安市看守所,对王双娃宣读。王双娃平静地签了字。昨天上午,市中院依法对王双娃执行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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