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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大对“逃废金融债务”制裁力度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5日 20:1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潮州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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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针对一些企业改制、破产活动中所存在的“假改制,真逃债”“假破产、真逃债”的现象,《指导意见》强调,各级人民法院要在党委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各级政府部门,采取一系列积极有效的措施,依法加大对“逃废金融债务”行为的制裁,协同构筑“金融安全区”,最大限度地保障国有金融债权。

  “保障金融债权的实现程度,是衡量金融安全水平的重要因素。”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各级人民法院将自觉服从和服务于国家经济发展的大局,依法支持金融监管机构有效行使管理职能,担负起保护金融债权、维护国家金融安全的职责。

  《指导意见》还要求,各级法院在审理金融纠纷案件中,要坚持标准,认真把关,坚决依法制止那些企图通过诉讼逃债、消债等规避法律的行为。对弄虚作假、乘机逃废债务的,要严格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维护信贷秩序和金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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