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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行动的 重点清理整顿对象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5日 18:0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莞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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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严厉打击职业中介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对以职业中介为名,坑骗求职者财物、拐卖妇女或未成年人、从事其他违法犯罪活动的组织、单位或个人要严厉打击。

  (二)取缔非法职介。对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组织或者个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查处和取缔。

  (三)加强职业中介监管。对有职业中介许可证和营业执照,但在职业中介活动中提供虚假就业信息、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非法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以职业中介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超出核准业务范围经营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行为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查处,情节严重的,吊销职业中介许可证。

  (四)规范用人单位招工行为。对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违反规定将“乙肝五项”作为体检项目,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进行其他违法活动的用人单位,依法责令整改,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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