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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山网讯(新疆都市报记者缪彦彬 通讯员王永吉报道)来自殷实之家,又是乌鲁木齐市某高等学校的中专生,本来有着美好的前途。但为了追求女朋友,16岁的他竟受“女朋友”哥哥的指使去抢劫,最终获刑3年,缓刑3年。
上学期间,谭春喜欢上了一个女孩小颖,并向她发起猛烈“进攻”。小颖的哥哥大勇手头很紧,见谭春正在追求自己的妹妹,感觉此人可以“用用”。
随后,大勇开始物色抢劫目标。找来找去,熟人李明撞进他的视野。
在去年夏天的一个中午,谭春正在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一家餐馆吃饭,大勇找到他说有个活让他干,并让他记住正在一旁吃饭的男子(李明)的相貌。之后,大勇说让他等电话。
当晚20时左右,大勇给谭春打来电话,说让他干的活就是把中午见到的那个男子脖子上的黄金项链抢来,事成后会分给他两三千元。想到自己正在追求小颖,谭春就答应了大勇。
第二天中午,大勇再次给谭春打来电话,将李明回家的行走路线告诉了谭春,让他熟记,并表示动手时间会随时用电话通知他。
两天后的晚上,李明应大勇之邀一起喝酒,一直喝到凌晨2时许。酒后,大勇给谭春打电话说:“你现在赶紧到李明家院子等着,他马上就回来。”接到大勇的“指令”,谭春赶紧来到指定地点,一等就是两个小时。
正当谭春等得不耐烦时,李明摇摇晃晃走了过来。当李明正准备进单元门时,谭春猛地蹿出,抡起拳头就朝李明脸部打去。李明下意识地躲闪时,正好把脖子上的黄金项链露了出来,谭春拽下金项链夺路而逃。
谭春跑出去200米左右后,见身后开过来一辆出租车,他立即招手准备打车逃离。出租车来到谭春身旁停下,当谭春正要开门上车时,不想李明从车里跳了下来。出租车司机也同时跳下车与李明一同擒住了谭春,随后拨打了110报警电话。
近日,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新市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案件。在庭审中,谭春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追悔莫及。
经鉴定,李明被抢的黄金项链价值1.2万余元,案发后谭春亲属已全部退赔了他的经济损失。
法庭认为,被告人谭春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但因其尚未满18岁,属于未成年人,实施抢劫行为是由他人指使,且案发后亲属全部退赔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在量刑时可从轻处罚。
最终,因犯抢劫罪,谭春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1000元。(文中人物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