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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接第一版二是要正确处理好行政诉讼与民事诉讼的关系,准确把握好民事纠纷与行政纠纷交织案件中的管辖、先后顺序、效力衔接以及争议解决机制问题,确保裁判统一,减轻当事人诉累,提升裁判的纠纷解决效果。三是要改革庭审结构与方式,坚持能动的审查原则,行政诉讼不宜过分强调当事人主义,合理安排法庭审查中事实审查与法庭辩论的关系,将两者有机结合,提高庭审质量和效率。四是要合理分配举证责任,综合考虑有利于发现证据、有利于解决纠纷、有利于实现行政审判价值导向等因素,在坚持行政诉讼举证责任一般原则的基础上,灵活掌握和运用举证责任转移方式。五是要加大行政案件协调和解力度,对于有协调和解空间,协调和解对行政相对人权益救济更为有利,以及协调和解效果更好的情形,要加大协调和解力度,同时要避免因协调而“久拖不结”以及无原则迁就等不良现象。六是要探索多元化行政纠纷裁判方式,准确理解和把握行政审判变更判决的条件,探索一并裁判民事纠纷的判决方式,同时在一定条件下尽可能将判决具体化、确定化,提升解决纠纷功能,防止反复诉讼以及裁判“翻烧饼”现象。
江必新强调,当前行政争议实质化解必须与建立良性息诉罢访工作机制结合起来,切实解决实践中多头申诉、多头处理等反映突出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