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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佣居港权上诉案开审 特区政府代表律师陈述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4日 17: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网-港澳频道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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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民网2月22日电 据香港文汇报报道,首宗外佣争居港权案《入境条例》被判违宪,引起社会争议,有外佣争相到香港入境处申请居留权,特区政府一方面暂停处理申请,另一边厢积极寻求推翻裁决结果,提出的上诉案昨日于高院展开,案件预计聆讯3天。代表政府的英国御用大律师彭力克于庭上表示,原审法官裁定限制外佣申请居留权的入境条例,违反《基本法》,在法律上犯错。而香港的立法机关为了维系社会和经济状况,有权解释“通常居港”定义。

  由代表政府的英国御用大律师彭力克率领律师团,以求推翻原讼庭法官林文瀚裁定《入境条例》违反《基本法》第二十四条的结果。案件昨日由首席法官张举能、上诉庭副庭长邓国桢及上诉庭副庭长司徒敬审理。外佣Vallejos Evangeline Banao则继续由资深大律师李志喜代表,但李大状最快今天才响应政府的申请。据报指,早前获判胜诉的外佣,至今仍未获永久居留权。而昨日香港社会关注组数名代表在高院外抗议,表示外佣居港分薄社会资源,建议政府加强人口规划工作。

  彭力克昨日向法官引述保安局首席助理秘书长黄少珠的口供,指直至2010年12月31日,在港工作的外佣约28.5万人,居港达7年而又符合资格申请居港权的外佣则约11.7万人,认为本案的裁决将大幅影响社会、经济及福利等问题,就如1980年代越南难民对香港构成严重的社会及经济压力,当立法机关制定有关入境政策时,便会考虑到时代转变与民生的关系,理应会预计未来十多年社福及经济会如何受到影响,这也是《基本法》立法的原意,所以立法机关是拥有权力解释何谓“通常居港”,以避免香港社会承受压力。

  彭又引述终审庭应用英国的案例,指案中在英国居留的学生,不论逗留时间多久,也要考虑他们逗留的素质,而他们的目的只是读书,学期完结便会返回祖家,所以也不可视为“通常居留”。另一方面,法庭考虑《基本法》第二十四条时,同时也须一并考虑《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赋予入境处长实施出入境管制的权力,以界定“通常居港”定义,即确定外佣居港不属于“通常居港”。他强调外佣在入境前,已签定多项限制的雇佣合约,充分了解居港的性质为非“通常居港”,而他们在港工作,生活性质也不能跟“通常居港”看齐。

  彭指外佣居港不属于“通常居港”的历史源远流长,早于《中英联合声明》时,两国政府已达成协议,将外佣列入非“通常居港”,再根据《基本法》制定政策体现协议,所以《入境条例》并非违反《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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