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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2010年1月,黄友明驾驶一货车,沿泉州市丰泽区宝山村社区街道往安吉路方向行驶,车上载着李新让、谢和平、任记飞及一批废铁。货车行至一下坡时,发生侧翻后碰撞路边防护墙,并冲下路面。事故造成车上4人全部受伤,其中,李新让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最后认定,黄友明未按规范操作驾驶并且车辆严重超载,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但事故车主潘文堤付了3万元后也不再露面。
李新让是受雇搬运废品的外来工,他死后,身后留下了与其同居的严某及一对年幼的女儿。如何替她们维权?在交警、司法部门的协调下,福建泉中律师事务所律师林培德为她们提供了法律援助。
事实
经查,死者李新让1994年起与严某同居,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所以按婚姻法的司法解释规定,双方不成立事实婚姻关系,严某对李新让的死亡赔偿金等无直接的继承权利。他们的一对女儿并未入户,交警部门借助DNA鉴定,证明李新让、严某是她们的生物学父母,据此,她们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李新让是农村户口,但2003年起就在城镇连续工作生活至事故发生时。城市户口与农村户口的赔偿标准差异巨大,比如,2009年泉州市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016元,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9577元;死亡赔偿金为20年的收入,因此,按城市户口赔偿金高达39万多元,而按农村户口赔偿金则仅有13万多元。该按哪个标准赔,双方各执一词。
2010年7月,法院作出判决:以城镇居民标准来计算赔偿额,判令车主和驾驶员两被告连带赔偿因李新让死亡所造成的各项损失512508.6元。
评点
这是一个典型的“同命同价”的成功案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本案中,驾驶员黄友明受雇于潘文堤,黄友明的行为是造成本起事故的直接原因,所以应当与雇主潘文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最高人民法院 【2005】民他字第25号)中也明确规定:被侵权人虽然是农村户口,但在城市经商、居住,其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的,有关损害赔偿标准应当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标准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