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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特区报香港2月21日电(记者 刘秋伟)香港高等法院上诉庭21日开始审理首宗外佣居留权司法复核案的上诉案,代表政府的英国御用大律师彭力克在庭上提出三大上诉理据,认为香港《入境条例》就“通常居港”作出限制并没有违反《基本法》,外佣居港不属于“通常居港”。
这宗外佣争取居留权的申请人是菲佣Evangeline Banao Vallejos,1986年到香港工作至今。2008年,她曾两度申请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均遭香港入境处拒绝。后来,她向香港保安局人事登记审裁处上诉也被驳回,便提出司法复核,认为《入境条例》违反《基本法》及歧视外佣。
去年9月,香港高等法院裁定限制外佣申请居留权资格的《入境条例》违反《基本法》,外佣有资格申请成为香港永久居民,下令把案件发还人事登记审裁处重新审理,但认为案件不涉及歧视成分。政府后来提出上诉,同时宣布暂停处理其他外佣的居留权申请。
审裁处一般处理个案,只要申请人交足文件,约2个月便会批出香港永久居民身份证。但事隔超过4个月,Vallejos仍未成为永久居民。
2月21日,香港高等法院上诉庭开庭审理此案件。
代表政府的大律师彭力克指出,原审法官裁定限制外佣申请居留权的《入境条例》违反《基本法》,在法律上犯错。彭力克解释,《基本法》虽然列明非中国籍人士在港通常居住连续7年以上,有资格申请成为永久居民,但是《基本法》赋予港府实施出入境管制的权力,也给予政府解释何谓“通常居港”定义的权力,所以,将《基本法》联同《入境条例》一并解读,就能确定外佣居港不属于“通常居港”,也证明《基本法》与《入境条例》并没有抵触,《入境条例》就“通常居港”作出限制并没有违法。在上世纪90年代,港府订明越南船民,即使居港满7年,都不会享有香港永久居留权,就是一个例子。外佣在香港要为特定雇主服务,不可自己决定居所,约满后也要限时离港,所以,他们并不是“通常居港”。
彭力克认为,解释《基本法》不可从字面的狭窄层面定义,当法例的解释不清晰时,需要参考相关文件,例如1984年制定的《中英联合声明》附件已提及立法原意,已列明外佣居港不能视作“通常居港”。彭力克质疑外佣申请居港权资格,并强调本案判决将影响许多外佣能否申请居港,涉及大量社会、经济及福利等问题。
据了解,外佣申请居港权个案,自去年10月起计,已累积至700多宗;单是11月便有300多宗,比以往每月只有数宗大幅上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