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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盗自行车找到,就算破案了吗?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4日 07:2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2月21日新华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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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记者21日晨从武汉市公安局了解到,日本游客河源啓一郎环游世界的自行车被盗案告破。被盗自行车已被警方追回,并发还给河源啓一郎。(2月21日新华网)

  来自日本的旅行者河源启一郎先生骑自行车环游世界,不料途经武汉时自行车却被小偷偷了,此事一时间成为网络热议的话题。如今,被盗自行车已找到并物归原主,河源先生可以继续他环游世界的旅行,武汉网友的关注与热情有了着落,武汉警方也由此化解了社会舆论与网络围观的巨大压力,看起来皆大欢喜。

  但是,仅仅因为被盗窃的自行车找到就说案件告破恐怕不行。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相关条款的规定,破案需要具备以下条件:(一)犯罪事实已有证据证明;(二)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三)犯罪嫌疑人或者主要犯罪嫌疑人已经归案。具体到本案件中,根据媒体报道,被盗自行车的追回实属巧合与偶然。

  媒体报道称,自行车被偷后,小偷将其卖到了黑市,武汉一位自行车爱好者花1000多元买下,后来看到网友在微博转发寻车的消息后,主动联系媒体将车归还。由此可知,日本旅行者河源先生价值人民币1万多元的自行车被盗,已然构成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犯罪案件,武汉警方予以立案并抽调刑侦力量连夜侦查的行为虽遭到众多网友的唏嘘和质疑,但其作为与努力在法律层面是值得肯定的。但现在盗窃自行车的犯罪嫌疑人并未归案,犯罪事实更是没有调查清楚,所谓的案件“告破”言之尚早。

  往深里说,就连新闻报道中主动联系媒体将车送还的所谓自行车爱好者,放置到此案件整个宏观状态下,亦应当接受来自法律甚至是刑事层面的审视和调查。“自行车爱好者”的身份是否名副其实,其到自行车黑市购物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自行车价值1万多元而被其花1000多元买下,是否涉嫌构成刑法中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中“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的认定,从而需要追究法律责任,这一切,同样需要武汉警方缜密周全的侦调和解释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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