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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错误”应作为再审事由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4日 06: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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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管辖制度在民事诉讼法中的地位日益提高,2007年修改民事诉讼法时将管辖错误作为再审事由加以规定。但理论界对此提出的种种质疑,如救济足够论、无足轻重论等。对此,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汤维建在《法学家》上发表文章《“管辖错误”作为再审事由不宜删除》指出:

  2007年10月通过的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将“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规定为再审事由之一,这不仅在我国民事诉讼立法上是首次,而且在世界各国民事诉讼立法上也鲜见其例。笔者认为,此规定是我国立法上的一个进步,值得充分肯定。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应当继续保持这一规定。

  “管辖错误”作为再审事由包括以下制度价值:一是弘扬了程序正义的独立价值;二是体现了立法者通过管辖制度的恰当设定,破解地方保护主义的努力;管辖制度的科学化建构对于地方保护主义的克服和缓解依然有广阔的空间。三是体现了对当事人诉权的充分保障;四是有助于在实践层面解决管辖乱象。

  (本报见习记者侯建斌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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