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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新闻不能这样拍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3日 22:0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网-传媒频道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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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青年记者》杂志供稿

  四川省会东镇小学教师王剑猛,涉嫌利用放学后的补课时间,采用威胁或欺骗手段,多次性侵多名八九岁女童。多名学生家长称女儿受到伤害后,不肯去上学,甚至还有女童感染了炎症。目前,王剑猛已被捕。

  笔者在某电视台一个叫《方圆之间》的节目中看到这则新闻的报道。报道中,不仅披露了王剑猛曾经涉嫌犯罪的几所学校,还采访了几个受害女孩的父母以及受害女孩。电视画面中出现受害女孩脸部被遮挡处理的图像,以及未作任何处理的受害女孩父母的采访图像和女孩父母的姓名。

  笔者认为不应该拍摄这样的画面来进行报道。《方圆之间》节目对未成年女孩遭到性侵犯的报道,使人们可以通过具体的时间、学校的名称,以及受害女孩父母的图像、姓名,受害女孩的穿着和电视画面中的环境,非常容易地推断出受害女孩是谁。

  从道义上讲,一个女孩受到性侵害,不管其家人还是受害者,心灵都受到巨大的创伤,不希望将受到性侵害的事情公之于众,广泛传播。

  从法律上讲,未成年人遭到性侵害是未成年人的隐私,是绝对不可以以任何方式传播的。根据2007年6月1日起实施的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还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方圆之间》所做的这则新闻报道明显违背了该法。

  未成年人的隐私保护,特别是未成年受害人的隐私保护,关系到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而这样的新闻报道,对于受害女孩和家庭来说无异于撕裂了受害人及家人原有的伤口。

  不管这个电视报道是为了提高全民法制意识,还是为预防犯罪而作,媒体都不能以牺牲其他人健康成长的环境作为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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