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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从本网曝光了金华浦江县一矫正中心对学员进行电击、暴揍、性侵的虐待事件后,当地警方介入调查,机构法人滕小虎也因涉嫌强奸被刑事拘留。电击、暴揍、性侵,家长为何要让孩子受这样的摧残?
该事件也引起了社会各界和当地政府部门的广泛关注。
目前,当地公安、工商、教育部门对全县所有办学机构、咨询室、工作室等开展全面检查、整顿,加强监管,杜绝类似事件发生。
网友曝:女儿特训后指甲化脓拔掉
20日,本网热线0571—85311890接到丽水李女士的电话,称14岁的女儿在去年暑假期间,曾在浦江的这家矫正中心,参加了为期两个月的“短期训练”,花了1万多元。
“把女儿接回家后,洗澡时发现屁股上都是淤青,手指盖和脚趾甲磨损化脓了,送到医院去,医生说伤口感染了,要拔掉重新长。”李女士痛心地说,“听女儿说,还有两个一起的女生,因为饮食不好,体力透支,两个月不来例假了。”
在两个月的训练里,她去看过女儿两次,每次都是教官滕小虎陪同着,平时爱说爱笑的女儿变得唯唯诺诺,不敢说话,连大气也不敢喘。在矫正中心烧饭的大伯也跟她说起过,这里的孩子过的不是人的日子,吃的都是菜汤,没啥营养的。
当时她还不以为然,养尊处优惯的女儿吃点苦没什么,这里的训练也挺有效果,叛逆的女儿变得有礼貌了。
“没想到会打得这么狠。毕竟年纪那么小,我们担心对她以后会有什么不良影响。”李女士说。
为什么之前不报警呢?李女士说,主要自己人单力薄,同时又考虑到自己是老师,怕传出去影响不好。
但这次看到新闻报道后,她就改变了主意,想联系其他家长,联合起来向滕小虎讨个说法,并索赔。
律师:受害者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索赔
就此事,记者咨询了新台州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朱卫永。
朱律师说,假设该案中滕小虎的强奸罪名成立,按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强奸案件中,作为被害人是很难得到赔偿的。
在强奸、侮辱等刑事犯罪案件中,被害人都在精神上遭受较严重的创伤,实践中也有很多被害人以此为由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但这种精神损害的赔偿,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很难获得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由此可以看出,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只包括物质损失,而排除了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精神损失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由于在强奸案件中,被害人往往并没有什么物质上的损失,因此强奸案件的受害者提出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会被驳回。
但是,如果在强奸案件中被害人因为遭受到身体的严重伤害或者精神的严重创伤而必须进行医疗救治的,其所支出的医疗费等物质损失,则属于法律所保护的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