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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讯 (记者/黄嘉锋 通讯员/张方针)持枪抢劫(未遂)、非法买卖枪支,潜逃2年后,1月16日,欧阳某华被佛冈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
2009年6月10日凌晨3时许,欧阳某华伙同陈某平(已判刑)、欧阳某铿(已死亡)携带两支自制枪支及弹簧刀,驾驶一辆黑色小轿车到清城区源潭镇某超市,将看守超市的两名保安员控制并强迫交出超市的钥匙,意图抢劫超市的财物。欧阳某铿见保安员不从,便用弹簧刀割伤一名保安员的脖子,并用透明胶布将两保安员的口封住后,用工具撬超市门锁。恰遇民警巡逻路过,3人立即驾车逃跑。
2011年9月1日,潜逃了两年多的欧阳某华在佛冈县被抓获归案。经审讯,欧阳某华还于2008年至2009年期间,伙同欧阳某铿向他人购买自制仿64手枪和自制的散弹枪各一支。经鉴定,两支枪均能正常发射,具备枪支性能。
佛冈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欧阳某华的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未遂)和非法买卖枪支罪,应予数罪并罚追究其刑事责任。遂根据欧阳某华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如下判决:欧阳某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非法买卖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总和刑期十三年,并处罚金8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