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砍树伤到他人得担责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3日 02:36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齐鲁晚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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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2月20日讯(记者 李宝然 通讯员 王蓉 胡科刚) 砍伐树木时,未采取必要安全防护措施,致使伤到他人。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审理,判决伐树人邵某赔偿被树木划伤的林某各项损失的70%,即8634.52元。

  2010年3月19日,邵某购买了莒县某村河边的三十余棵杨树。当日上午,邵某到河边伐树。中午11点左右,伐到最后一棵杨树,树倒地时,划到了路过此处,在树林旁观看伐树的村民林某,结果导致他的左尺骨骨折。

  随后,邵某立马将林某送到莒县陵阳镇卫生院,当天又转到了莒县人民医院进行继续治疗。林某住院治疗了9天,住院诊断为“左尺骨骨折”,支出医疗费2707元。后经鉴定,林某损伤致左尺骨骨折,构成十级伤残。

  莒县法院经审理认为,邵某在采伐过程中未尽到充分注意义务,间接造成林某受伤致残。不过,林某是完全行为能力人,接近树木采伐区时,对自身安全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因此在此次伤害事故中对造成自身损害的发生负有一定责任,应当减轻邵某的赔偿责任。

  莒县法院判决邵某赔偿林某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补助金、鉴定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的70%,共计8634.52元。

  原审判决后,邵某不服原审判决上诉至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年11月28日,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依法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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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魏新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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