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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2月20日表示,经过前期公开征求意见,证监会正式下发《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十二条及第六十三条的决定》,并于3月15日正式施行。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决定》进一步明确,持股50%以上股东每自由增持达到2%的当天及次日暂停增持。这位负责人还强调,股东增持没有比例上限。
据介绍,《决定》还将持股30%以上的股东每年2%自由增持股份的锁定期从12个月降至6个月,以进一步鼓励产业资本在合理价位增持股份。为便于大股东增持,此次修改对一些行为的行政许可予以取消。明确因持股30%以上大股东每年2%自由增持行为、持股50%以上股东增持股份行为、继承以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不发生变更的发行行为引发的要约收购义务豁免,不再需要履行行政许可审核程序。
(来源:证券时报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