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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皮书》建议国务院成立海外投资合作风险评估委员会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2日 11:0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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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海外人员和资产安全保护面临重大挑战

  法制网北京2月20日讯 记者 辛红 针对中国海外人员和资产安全保护面临着重大挑战的现状,中国社科院今天发布的法治蓝皮书建议,由国务院尽快成立由国家发改委、商务部等多个部门以及国际问题专家和行业组织参加的海外投资合作风险评估委员会,适时发布预警信息、出台安全风险控制与防范方案。

  近年来,埃及、利比亚、叙利亚、也门等西亚、北非一些国家或地区政局动荡,中国在这些国家或地区的人员以及投资、合作的资产遭遇巨大风险和损失。2011年缅甸单方面宣布搁置兴建中缅合建的密松电站项目,中国船员湄公河金三角水域遭遇武装分子劫持和袭击等等事件屡屡发生。

  蓝皮书建议,充分运用国际经济法规则保护海外投资和资产。首先,要改进和完善中国海外风险评估、预警机制。商务部曾于2010年实施了《对外投资合作境外安全风险预警和信息通报制度》,但存在层次不高、单兵作战、协调和组织能力不足、执行力不强等问题,建议尽快由国务院成立海外投资合作风险评估委员会,举行定期或不定期会议研究讨论对外投资合作安全形势,出台安全风险控制与防范方案。此外,对外投资大型企业应当借鉴国外经验成立高级别企业战略顾问团,聘请著名政治家、企业家、学者作为企业发展的战略顾问,为评估对外投资合作项目安全风险提供咨询意见。

  二是对企业的海外投资合作项目建立强制保险制度。中国虽然已于2001年成立了中国信用保险公司,但海外投资保险的覆盖面仍然较低。2010年,中国海外投资保险的承保金额120.6亿美元,责任余额为173亿美元,对比全国非金融类海外投资余额的比例仅为5.68%。建议建立强制保险制度,扩大投资保险规模,并将转移安置海外人员在内的费用损失等纳入保险范围,以避免再次出现“政府买单、企业受益”的情况。

  三是充分运用双边或多边投资保护的法律机制保护海外资产。中国已与世界上130多个国家签订了《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并于1993年加入《解决国家和他国国民之间投资争端公约》。根据双边投资保护协定,在向遭受非商业性风险的企业支付保险金后,政府可取得代位求偿权,向相关国家政府追偿。中国还应当利用多边投资担保机构(MIGA)提供的框架保护海外资产安全。

  此外,应当采取国际法允许的一切必要手段保护,比如应当充分行使外交保护加大对中海外人员与资产安全的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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