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
| 客服设为首页 |

金长江案判决书。 记者 刘万永摄
这是一个并不复杂的案件:一名官员被控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36万元。
这是一份并不常见的判决书:8页的判决书,用了一页多篇幅记述了被告人遭逼供、诱供,从而作出有罪供述的自我辩护。法院根据3名行贿人的证言和相关书证,结合被告人的有罪供述,一审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0年。
当被告人声称遭遇逼供、诱供时,法院是否应着手调查事实真相、进行非法证据排除?
被告人称遭办案人员逼供、诱供
金长江,中国长江三峡工程开发总公司(以下简称“三峡总公司”)新闻宣传中心原主任。2009年8月31日,因涉嫌受贿罪,金长江被宜昌市人民检察院决定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逮捕。后被取保候审,2010年11月2日被逮捕。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5年至2009年,金长江利用担任新闻宣传中心主任的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贿赂人民币36万元。
检方指控的犯罪事实是:
2005年9月至2006年年底,金长江在其办公室先后4次收受三峡总公司新闻宣传中心《中国三峡工程报》广告部主任洪磊的现金23万元;
2007年年底,金长江在其办公室收受《中国三峡工程报》总编辑潘红艳的现金5万元;
2009年年初,金长江在其办公室收受三峡总公司新闻宣传中心主任助理兼《中国三峡工程报》总编辑黄华的现金8万元。
但金长江否认自己收受贿赂,称自己“所作的有罪供述是违心的、迫不得已的”。
宜昌市伍家岗区人民法院(2011)伍刑初字第9号判决书共8页,其中有一页多的篇幅记述了金长江的自我辩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