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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学了,老师、学校的要求也下来了:本校,即浙江省义乌市保联小学的娃儿们,必须在指定银行开户,并办理银行卡。家长们有意见,而校方回应说,是为了方便家长交钱、学校收钱;银行负责人回应,办卡有利于帮助孩子们理财。(中国广播网)
其实,应该问一问校长的,在义务教育阶段免收学杂费后,该校还在继续收什么钱?是违规的“借读费”,还是强迫学生在校内消费的餐费、作业本费?
其实,银行卡业务必然对银行有利是众所周知的。
然后,回归问题本原,具体行为究竟是何种行为?显然的,属强迫交易行为,涉嫌构成强迫交易罪。
法律事,必须在法律范围内了。必须启动调查,乃至应立案侦查,以追究相关各方的法律责任。包括校方行为的是否构成强迫交易罪,以及校方与银行如此密切地合作,是否以银行方面提供的商业贿赂为桥梁。并在追究法律责任同时,追究纪律责任。
类似事,却往往口水化。譬如校方说为了便利,银行说为了帮助孩子们理财,总之,始终强调单方面的无法被证明的初衷良善。其逻辑为:但凡特定单位、人员初衷良善,就有犯纪违法的特权,就不能在犯纪违法后被追究责任。所以,被口水化强调的所谓初衷良善,尽管总是那般幼稚弱智,小者如本件事中的银行说强迫小学生办银行卡是为了帮助理财,大者如权力性质的乱收费,乃至如某些官员在落马后强调自己不知道年节大肆收礼是受贿等,被公众嘲笑,引公众愤怒,却总是被特定单位、人员津津乐道,便是他们更在意于那般幼稚弱智能够被用作阶梯,借“好心办了坏事”的桥,过免于被追究责任的河。
事实证明,诸多事件往往就真的在空泛的道歉声中,顶多就是在退还犯纪违法所得的过程中,将行为本身的是否犯纪违法,是否应该被处理、处罚,一起都滑过去了。如是,纪律、法律实际被推倒、推翻了,犯纪违法实际是零成本,则犯纪违法必然泛滥,所谓规范、治理、整顿必然沦为空话是无疑问的了。
当然不可以这样。如同一个人拦路抢劫,不能因为他口水化地说是为了帮助被劫者更好地保管财物,就可以在退回相关物品后免于处罚,本件事,类似的所有事,一经被发现,就应进入法律以及纪律的问责程序,问行为本身的犯纪违法与否――但凡行为本身违背了条文规定、程序正义,无论其无法被证明的初衷究竟如何,都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主观恶意――论行为本身的应该承担何种纪律、法律责任,而不是围绕着当事者任意言说、无法被证明的辩词旋转。
类似事总是被口水化,与其说当事者狡猾,与其说承担处理、处罚责任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法治意识淡漠,莫如说是他们相互包庇着,在精心维护灰色利益体系。(四川新闻网太阳鸟时评)
(来源:四川新闻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