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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新闻网讯 在省城西区开废品回收站的马某以1500元的价格收购了一辆崭新的摩托车,马某本以为捡了个大便宜,却没想到卖车人原来是偷车贼。2月16日,警方顺藤摸瓜找到了马某,并以涉嫌掩饰犯罪所得罪将其拘留。
原来,几日前,两个小伙子前往马某的废品回收站向马某出售一辆崭新的摩托车,还说这辆车原价约1万元,由于相关凭证丢了,现在只卖1500元,马某见有利可图便买下。被警方拘留后,马某认为,自己是善意取得,没有犯罪。
据西宁市城西区人民检察院的检察官介绍,马某的行为不属于善意取得,构成了掩饰犯罪所得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相关规定,符合下列情形的均属犯罪: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以合理的价格转让;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也有明确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对于是否“明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法律规定,涉及的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行为人主观上“明知”:没有合法有效的来历凭证;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有明显更改痕迹,没有合法证明的。从所述案情看,卖车人谎称相关凭证丢失,又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出售,马某应当知道该车可能是盗抢的,即明知是赃物。因此,其买赃的行为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成立条件,而符合掩饰犯罪所得罪的构成要件,应当受到刑事追究。 (作者:吴亚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