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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与非法集资造成损失自己承担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1日 13:49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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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规定,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副支队长韩军今天向《法制日报》记者表示,目前,非法集资、传销、银行卡犯罪已经成为经济犯罪中最猖獗的犯罪形式,危害十分严重。

  数据显示,乌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近年共破获非法集资犯罪案件30余起,抓获犯罪嫌疑人100余人,挽回经济损失1.26亿元,其中包括江邦商贸涉嫌集资诈骗案、万邦生物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等。

  韩军说,承诺高额回报是所有诈骗犯罪分子的“不二法门”。“不法分子为吸引更多的群众,往往许诺投资者以奖励、积分返利等形式给予高额回报。一开始是按时足额兑现先期投入者的本息,然后是拆东墙补西墙,用后来集资人的钱兑现先前的本息,等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携款潜逃。”

  为了编造“天上掉下的馅饼”,不发分子往往虚构虚假项目或订立陷阱合同,一步步将群众骗入泥潭。有的以种植仙人掌、螺旋藻、养殖蚂蚁、黑豚鼠、家禽再回收等名义,骗取群众资金;有的则以开发所谓高新技术产品为名吸收公众存款;有的编造植树造林、集资建房等虚假项目,骗取群众“投资入股”;有的以商铺返租等方式,承诺高额固定收益,吸收公众存款。

  混淆投资理财概念,让群众在眼花缭乱的新名词前失去判断,是不法分子惯用的手法。韩军介绍,为给犯罪活动披上合法外衣,不法分子往往成立公司,办理完备的工商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以掩盖其非法目的。

  “为了达到宣传效果,不法分子会不惜血本,利用媒体造势。”韩军说,有的不法分子在一些媒体上刊登专访文章,利用报道宣传不法企业的“业绩”;有的雇佣业务员窜入社区散发传单,传播集资信息;有的举办各种活动,并在现场兑现红利,为非法集资活动宣传“现身说法”。

  “高收益往往伴随着高风险,不规范的经济活动更是蕴藏着巨大风险。”韩军表示,群众要增强理性投资意识,尤其是当一些单位或个人以高额投资回报兜售高息存款、股票、债券、基金和开发项目时,一定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本报乌鲁木齐2月19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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