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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法院参与社区矫正有“法”可依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1日 13:4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人民法院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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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记者梅贤明)2月13日,《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的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印发全省法院执行,标志着福建法院参与社区矫正有“法”可依,并实现了全面对接。

  通知共分26条,对人民法院参与社区矫正工作履行职责予以细化和明确。通知要求,法院对依法可能判处管制、缓刑的被告人,需要审前社会调查的,委托被告人户籍所在地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对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家庭状况、悔罪表现、矫正条件等进行调查。审前社会调查报告可作为对被告人是否适用非监禁刑的重要参考依据。

  通知对判决过程中的对接作出了明确规定:法院开庭审理有可能对被告人或罪犯适用非监禁刑和非监禁刑罚执行措施的案件,可以通知其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到庭参加旁听;法院对判处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被告人或罪犯,应在相应的判决书或决定书中明确其必须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矫正过程中的对接如判后衔接问题,通知规定,法院对符合社区矫正条件的服刑人员,应当对其进行教育,责令其作出接受社区矫正的书面保证。

  该通知特别要求社区矫正工作要建立缓管免帮教基地并对社区矫正的组织保证也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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