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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北京东直门簋街一家云南过桥米线店起火。消防车赶赴救火途中,不仅未获社会车辆让行,反遭并线超车。有网友还将“簋街消防车遭抢行”拍了段视频传上网。视频中显示,用餐高峰的簋街异常拥堵,消防车行驶缓慢,还遭一辆车并线抢行。(2月19日《新京报》)
在十几年、二十几年前,大多数城市里的主流车辆是自行车,而汽车的数量激增以至于拥堵在一线、二线甚至三线城市都成为一个问题,只是近十几年才出现的。所以,消防车辆与社会车辆之间的矛盾,也是近十几年才出现的问题。
西方进入汽车要比中国久得多,与汽车有关的法律法规要完善得多,而公众在这些法律法规的约束中形成的行为习惯,大都已经习惯成自然,很多时候对驾驶人行为的约束已经不需要由法律法规来强制完成。中国的情况则不同,虽然有现成的经验可资借鉴,虽然近些年与交通有关的法律法规不断地出台,虽然交警部门的执法力度不断增强,但总体而言,无论是法律法规的完善程度,还是这些法律法规深入生活、深入个人意识的程度,与西方国家都存在较大的差距。在这样的客观情形下,出现消防车、救护车等车辆在紧急情况下无人避让,甚至仍然抢行的情况,也就不让人觉得奇怪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执行紧急任务时……其他车辆和行为应当让行”。《消防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阻碍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警车等车辆通行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这说明,对于消防车、救护车等车辆在紧急情况下的通行,现行法律中并不缺乏明确的规定。但是,这些规定仍然过于原则性,而对于如何对车辆、行人在些种情况下违反法律的行为进行认定,在认定之后如何处罚,却缺乏可供参照的实施细则。而交警也并不总是能与消防车等车辆共同出警,或总是出现在救援现场,以至于在实际操作中,极少有车辆或行人因此而受罚。
“徒法不足以自行”。无法执行或操作性不强的条款就只能是毫无用处的文字,不可能对实际中的违法行为产生任何威慑作用。所以,有必要对现行的法律进行细化,或者通过制定部门规章、地方法规的形式规定可供执行的细化性规定,更重要的是,必须通过加大出警力度,或者通过在特殊车辆上增加监控摄像头等形式,在实际操作中加大处罚力度。
整治酒驾的力度加强之后,酒驾行为大幅减少,并且已经影响到人们的生活——“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成了被人们挂在口头的话,酒桌上的劝酒现象也在大幅减少。相信在加大执行、处罚力度之后,自觉为消防车、救护车让行成为人们的习惯,也是可期的。
(来源: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