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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先生借朋友王女士的身份证开设账户炒股,王女士病故后,她的继承人认为账户上的钱应归王女士所有,双方闹上法庭。江苏省姜堰市法院对此案审理后,驳回了王女士继承人的诉讼请求。
张先生说,2008年年初,他用自己的身份证开设了一个账户炒股。根据相关规定,一张身份证只能开设一个账户。他存了些私房钱,不想让妻子知道,想多开设一个账户炒股。当年3月,他借用朋友王女士的身份证,委托他人以王女士的名义在证券公司和银行开设资金账户,向该张银行卡内存款11万元炒股。
2011年2月,王女士突发急病去世,她名下的证券资金账户上尚有36270元。张先生抢在王女士户口注销前,分三次取款36000元。王女士去世后,家人估计王女士有遗产,就到银行、证券公司等单位查询,发现王女士有一个炒股账户。王女士家人通过公安部门查知,钱是张先生取走的。王女士家人找到张先生,要求返还账户上的余款。张先生说,账户上的钱是他的,自己只是借了王女士的身份证多办了个账户炒股。
王女士家人不信,认为账上的余款即使不全是王女士的,但肯定有王女士的份额,否则她不会借出身份证。王女士家人多次向张先生要钱无果,便将张先生告上法庭,要求张先生返还取走的资金。
法官历时数月,通过取证查清了事实真相。办案法官说,他们先走访了王女士的亲朋好友和同事,得知王女士根本不爱炒股,也不会炒股,连股市一些基本术语都听不懂。法官还请公安部门配合,调阅证券公司等处的监控录像,发现王女士仅跟着张先生去过一次证券公司,之后再没去过证券公司。相反,张先生频频出入证券公司。还有,每次资金出入,需要当事人签字,笔迹都是张先生的。
据此,法院作出了如上判决。不过,办案法官也指出,根据证券法和证券登记规则,投资者应以本人的名义开立证券账户和进行证券买卖,否则其权利难以受到法律的保护。借用他人身份证开户的法律风险则在于,如果出借人因为个人债务涉及诉讼或涉嫌刑事犯罪,司法机关可能会冻结、拍卖或者变卖所登记身份证的证券账户下的相关证券。因此,只有保证自己的证券账户真实、准确和完整,自己的权利才能得到充分保护。
(宏斌 徐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