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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周斌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根据国家赔偿法,对法院审查处理这类案件的立案审查机构及有关立案标准等问题予以统一规范。
统一审查立案机构
新司法解释规定,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法院提出赔偿申请,或者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法院根据本规定予以审查立案。即由收到申请的法院立案部门统一负责审查立案。
国家赔偿法颁布实施后,赔偿案件的立案条件相应放宽,审查立案更为简便易行。目前法院对于各类案件的立案及信访接待工作,均统一由立案信访部门负责,绝大多数的法院设立了立案及信访接待窗口,有的实行“一站式”服务,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及信访接待工作一并归入,既体现法院审查受理各类案件的平等保护,也使得赔偿请求人从便利、快捷的立案服务中受益,便于其更加及时、方便地行使赔偿请求权。
逾期不决定可复议法院出凭证
国家赔偿法规定,对于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场出具加盖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赔偿义务机关出具书面凭证后,如逾期不作决定,赔偿请求人可据此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可向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为贯彻落实法律加大人权保障的精神实质,体现法院司法为民宗旨,新司法解释将国家赔偿法要求赔偿义务机关出具收讫凭证的规定加以延伸,规定不论是赔偿请求人向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法院提出赔偿申请,还是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的,收到申请的法院均应向赔偿请求人出具收讫凭证。
立案条件列举规定
新司法解释规定,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法院逾期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向其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的,以及复议机关逾期未作出复议决定,赔偿请求人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的,这两种情况,法院要进行主体资格、被申请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是法律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有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已经收到赔偿申请的收讫凭证或者相应证据等六项内容审查,符合条件才予立案。
赔偿请求人对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法院作出的是否赔偿的决定不服,向其上一级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的,以及赔偿请求人对行使侦查、检察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作出的决定不服,经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仍不服,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的,这两类情况,法院仅需审查是否有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书(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书)、排除不可抗力等两项内容,即可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