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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开发商需九成以上业主同意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20日 22:21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法制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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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记者游春亮

  近日出台的《深圳市城市更新办法实施细则》将社会公益放在第一位,要求城市更新项目,尤其是拆除重建类项目通过用地贡献、拆迁责任捆绑、保障性住房配套等多种方式承担社会责任。

  拆迁面积15%做公共项目

  《实施细则》规定,对于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项目,有四项重要政策:一、城市更新单元内拆除范围的用地面积应当大于10000平方米;二、城市更新单元内可供无偿移交给政府,用于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或者城市公共利益项目等的独立用地应当大于3000平方米且不小于拆除范围用地面积的15%;三、全市土地整备规划和年度整备计划确定的政府土地整备区范围内不划定城市更新单元;四、原特区内的福田区、罗湖区、南山区、盐田区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地域范围应当整村划定城市更新单元,鼓励其他各区参照执行。

  禁止开发商设改造办公室

  《实施细则》规定,以旧住宅区为主的城市更新单元,应当由区政府组织开展现状调研、城市更新单元拟订、意愿征集、可行性分析等工作,由区城市更新职能部门进行计划申报;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经批准后,由区政府组织制定搬迁补偿安置指导方案和公开招标方案,经占建筑物总面积90%以上且占总数量90%以上的业主同意后,公开选择市场主体。市场主体与所有业主签订搬迁补偿安置协议后,方可形成单一主体。不再允许开发商自发进驻小区设立各类“改造办公室”、私自发布公告、进行意愿征集、签订改造补偿协议等,计划受理单位也不再受理市场主体上报的旧住宅区改造申请。

  城市更新项目将有效提速

  实施细则规定,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经批准后,在城市更新单元规划编制之前,计划申报主体应当向主管部门申请对城市更新单元范围内的土地及建筑物信息进行核查、汇总,城市更新单元内土地和建筑物需完善手续的,应当尽快按照相关程序加以完善。为简化程序,提高效率,计划申报主体在编制完成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后,直接报送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进行审批,由规划国土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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