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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9月13日上午,陆某与向某经过商量来到其姐姐处,向某诱骗陆某姐姐喝下放有安眠药的牛奶,趁其熟睡之际将其仅2个月大的男婴拐走,然后以2万元的价格卖至福建。
本案审理时,公诉机关提出,应当以拐卖儿童罪追究两人刑事责任,并依法重处。辩护人表示,两被告人确实拐走了婴儿,但不能定性为使用麻醉方法绑架儿童,不适用法律规定的加重处罚情节。
陆某和向某是一般的拐骗儿童,还是通过麻醉方法绑架儿童,手段不同将导致量刑上的较大差异:如以拐骗手段拐卖儿童,将被处以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使用麻醉方法绑架儿童则适用加重刑,即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
两被告人着手犯罪是从给陆某姐姐喝牛奶开始的,并使陆某姐姐处于麻醉状态,小孩的人身安全因此遭到威胁。而“使用麻醉方法绑架儿童”作为《刑法》规定的客观行为要件,在此时得以实现。因此,对两被告人应以拐卖儿童罪适用加重刑。近日,慈溪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被告人陆某、向某以出卖为目的,使用麻醉方法绑架儿童,其行为均已构成拐卖儿童罪。陆某、向某均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
(王 颖 叶胜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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