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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是镇海人,无固定工作,但嗜赌如命。为筹集赌资,到处骗取钱财,1995年曾被判刑。获释后,她不思悔改,仍参与赌博,把房子都输掉了,于是动起了歪脑筋。
马某与李某是朋友,平时以姐妹相称。马某找到李某,以准备投资做水产生意为名借钱,李某信以为真,先后借给她33万元,但都被马某赌博输掉。
到了2002年,李某发现自己受骗,向公安机关报案。2004年法院以诈骗罪判处马某有期徒刑5年。
马某出狱后,李某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马某还钱,这让马某感到不解。在她看来,自己坐了几年牢,事情就算过去了,李某的33万元钱也不用还了。法院庭审时,她辩解称:“我确实骗过钱,但已经受到了法律的制裁,坐了几年牢,牢里的滋味也不好受,现在怎么还让我还钱呢,这不是重复处罚吗?”
镇海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马某因为诈骗李某钱财已受过刑事处罚,但原告李某的经济损失并没有得到补偿。根据我国法律,坐过牢并不等于可以将所欠债务消除,因此,李某有权通过民事途径要求马某返还该笔款项。法院最后作出判决,被告马某返还李某人民币33万元。(郑尚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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