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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维修性拆除”没有法律依据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9日 23:52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宁波网-宁波日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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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国家文物局新闻发言人在接受《中国文物报》采访时表示,所谓“维修性拆除”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16日,国家文物局网站刊发了《中国文物报》的一则报道。报道称,最近,一些地方以“维修性拆除”、“保护性拆除”等名目,拆毁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具有重要价值的文物保护单位)。该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国家文物局新闻发言人。

  该发言人表示,所谓“维修性拆除”、“保护性拆除”等没有任何法律依据,也违背了文物保护的基本原则。

  该发言人说,凡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各类建设性活动和保护维修项目等,都必须严格遵循文物工作方针,依法报批。对于违法损毁或拆除不可移动文物和文物保护单位的行为,必须依法处理。

  文物保护必须依法行事

  近日,“维修性拆除”余音未了,“保护性拆除”再添波澜。尽管有关方面回应称的确是为保护文物,但相关行为引来如此巨大的争议,充分说明文物保护必须依法行事。

  公众对这几起事件的反应如此强烈,正是源于文物保护所面对的沉痛现实。据2011年底国家文物局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统计结果,全国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总量当中,新发现登记不可移动文物总量为53.6万余处,但其中约4.4万处已经消失。

  我国文物保护法对文物的保护和修缮等都有非常严格的规定,明确指出“一切机关、组织和个人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对不可移动文物更是专门列出一章作了详细规定,诸如文物周边的发展、附近场所的施工、文物自身的修缮等,都规定得明确而具体。从程序方面看,即便是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也必须报相应部门批准,并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的相关单位承担。

  从近期屡屡发生的文物损毁事件来看,尽管文物部门要求有关建设单位调整方案,确保具有历史价值的建筑物得到保留,但这些地方仍被变成一片瓦砾,充分说明现实当中诸多“保护文物”行为,往往偏离了文物保护法规。

  一些地方文物屡遭破坏,与违法违规的成本过低有关。根据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擅自迁移、拆除不可移动文物等行为,并造成文物破坏等严重后果的,也只是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这样的处罚力度,在当今条件下显然难以起到惩戒作用。

  文物是历史和文化的载体,是国家和民族的共同财富,保护好文物是我们的责任。法治社会一切活动要依法进行,保护文物同样如此。“事出有因”而又“毫无法律依据”的行为不能再发生了。(据新华社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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