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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部门将着手打击地下冥品加工坊 加工仓库将遭起诉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9日 20:34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东方网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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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印有越剧名伶头像的丧葬品有望从上海市场消失。

  东方网2月17日消息:据《上海青年报》报道,昨日,本报独家报道的《上海越剧院名伶剧照竟登上冥品“电视机”》一文发表后,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当天,本报暗访组得到了相关查办部门的积极回应。本报也将继续关注此次事件的最新进展。

  加工仓库也将遭到追加起诉

  昨天一天,上海越剧院副院长钱惠丽接到了不少越剧戏迷的来电,纷纷表示对越剧演员剧照头像被滥用到冥品“电视机”上这件事表示气愤。

  昨晚9点多,在“越剧吧”等社区论坛内,记者看到有网友留言评论说:“中国人向来讲究大吉大利,侵犯演员的肖像权是对艺术的不尊重。”还有网友留言说:“居然还有这种事,太缺德了,应该告他们!”记者昨天从上海越剧院代理律师钟楠处获悉,“天堂电视机”加工仓库也将遭到追加起诉。

  上海越剧院代理律师钟楠表示:“事件中,从制作、运输到加工、销售,这四个环节中,侵权人之间都存在合议,直接构成对越剧演员肖像权侵犯的事实。因而,他们构成共同侵权。”钟楠表示,将会起诉事件中涉及到的共同侵权人。

  共同侵权不分主次

  钟楠对记者说:“该起肖像权侵权事件中,侵权方为共同侵权人,因而负有连带责任,其承担的民事责任不分主次。”

  据悉,此前,上海越剧院代理律师已向普陀区法院起诉,告西宝兴路上的殡丧用品店侵犯越剧演员肖像权,要求赔偿经济损失与精神损失。其中,对越剧演员造成调查取证、诉讼费用等直接经济损失达3万元。

  上海联业律师事务所律师马永健指出,不法商家以营利为目的,将他人肖像用在丧葬用品上,不仅明显违背公序良俗,还构成侵犯他人肖像权。被侵权人可以根据《中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王全弟对记者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谈到精神损失赔偿额时,王全弟表示,目前精神损失赔偿额在全国范围内没有统一的标准,各地执行当地的惯例。根据上海地方法院的惯例,人身侵权造成的精神损失赔偿一般不超过5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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