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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小雅和小张的经历,不少求职者都感同身受。有时候未能成功就业,并非归因于求职者自身的能力问题,而是败在用人单位莫名其妙画的一道“坎”上。当乙肝歧视渐渐淡出人们视野的时候,身高、相貌、性别,甚至是生肖属相、星座等五花八门的就业歧视又陆续浮出水面。如何看待这些隐性或者显性的变相就业歧视?求职者该如何维护自身的权利,记者就此采访了法律界相关人士。
福建远东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征全表示,在就业领域,就业歧视已经成为一个重大的社会问题。许多用人单位的老板,特别是私企老板认为,这是我的企业,我用我的钱来招聘员工,我爱要谁就要谁,其他人管不着。多数劳动者受到歧视后,十分无奈,虽然也认为不合理,往往是自认倒霉,很少借助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诚然,用人单位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但这项权利并非不受约束,而应该在依法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前提下行使。就业歧视往小的说,侵害的是个别人的公平就业机会,往大的说,影响到全国8.3亿劳动者的劳动权利和生存权利,以及整个社会的和谐发展与经济秩序。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就业歧视就像个毒瘤,让人无法回避:由于歧视残疾人,残疾人就无法获得就业,生活水平就不可能得到提高;由于性别歧视的存在,妇女的社会地位就无法得到提高,谈何男女平等;由于民族、信仰方面的就业歧视,更是关系到国家民族政策和信仰政策的贯彻落实,间接影响到社会的安定稳定。
早在2007年,我们国家就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于2008年1月1日正式生效。法律明确禁止就业领域存在的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残疾、传染病源携带者等方面的就业歧视,并且第一次赋予了劳动者以司法诉讼的救济手段。
依照就业促进法的规定和相关的法律精神,一切与是否胜任待聘职位无关的招聘条件,都应当视为就业歧视。比如,招收飞行员或潜水员可以要求身高和身材条件,但招聘文字记者附加身高或身材限制,就显失公允;招收幼儿园老师或护士要求只能是女性,人们可以理解(实际上这些职业传统要求的合理性也频频受到挑战),但销售人员必须是女性的要求就显得过分了。
问题是,由于就业促进法仍存在许多不尽完善之处,主要体现在政府责任不明,导致行政管理职能缺失;企业如果实施了就业歧视行为,企业的违法成本过低,法律法规达不到惩戒的作用。因此,当下值得倡导的是,遭到严重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应当懂得拿起法律武器,勇敢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时,富有社会影响力的维权个案,能加快促进公平就业环境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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