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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方日报讯 (记者/郭彪)深圳福田区丽都学校初二学生小刚(化名)因身体不适没去上德育课,课间被老师叫到办公室。期间他和两名老师发生言语和身体冲突,导致其后背多处软组织损伤和腰椎L3横突骨折,最终受伤住院。事发后,小刚的父亲将学校告上法庭,索赔5万余元。记者昨日从深圳市中级法院获悉,该院近日已对此案作出终审判决:学校应赔偿小刚2.7万余元。
校方称学生身体损伤为骑单车摔伤
据小刚诉称,2009年12月25日下午2时许,他因身体不适没有参加其所就读学校福田区丽都学校的德育课。在课间时间,他被学校的老师叫去办公室,后来两名老师对其进行了殴打体罚,导致其后背多处软组织损伤和腰椎L3横突骨折。
事发后,小刚的父亲报了警。小刚从2009年12月29日到2010年7月9日,在多家医院进行了住院治疗。小刚父亲于是将法院诉至法庭,索赔各种费用共计5万余元。
对此,丽都学校辩称,其所聘用的教师并没有侵害小刚的身体和精神,校方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小刚说受到了老师的殴打,但身体上没有任何因殴打导致的损伤。小刚的伤害是其在事发后骑自行车摔伤所致,并非殴打引起。此外,小刚所称的伤害也不属实,据诊断其并无“腰椎L3横突骨折”,只是软组织损伤,无需住院治疗。
学校担责九成并再支付学生2.7万余元
该案在福田法院一审时,法庭向警方调取小刚事发当天报警后所作的笔录,在场证人证明当时学生和老师之间确实发生了言语和身体冲突。经深圳市物证检验鉴定中心出具鉴定书,认定小刚所受伤为轻微伤。法院认为,事发经过已由派出所调查,且调查时间发生在当天,其可信程度较高。学校应承担90%的赔偿责任。小刚作为学生,应对老师尊敬、尊重,但其与老师争执乃至打架,自身也存在过错,应对自己的损失承担10%的责任。该院遂作出一审判决:丽都学校应赔偿小刚2.2万余元,驳回小刚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小刚和丽都学校都不服,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刚不服学校课程安排和对老师拳脚相向的事实属实,其本人对事情的发生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一定责任。但其事发时年仅15周岁,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正处于受教育的阶段,故一审酌情判决其承担10%的责任,无不妥之处。
鉴于校方作为教育机构,承担教书育人的职责和使命,小刚作为在校学习的未成年人,即使其言行有不妥之处,也应当积极教育、正确引导,但小刚被叫到老师办公室后,双方竟然在办公室内发生争执冲突,丽都学校老师的行为不仅有悖师德,亦违反了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故学校应当对小刚所受伤害承担主要责任。于是,该院二审认定小刚因本案事故产生的损失金额共计6.6万余元,遂作出终审判决:除去已支付部分,丽都学校还应支付小刚2.7万余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