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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辽宁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辽宁省消防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组织未成年人参加火灾扑救。据悉,该条例将于2012年3月1日起开始实行。(2月14日《中国青年报》)
之所以说是“夯实”,是因为辽宁省的做法和2006年出台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相比,和2003年出台的《上海市中小学生守则》中避开“见义勇为”、北京市将“敢于斗争”从学生手册中删除相比,《辽宁省消防条例》对未成年人生命的关怀和保护意识更为鲜明,立场更为坚定,做法更为果敢,效应也将更加宽广,彰显了对未成年人生命的保护意识,终于走到了用法规“禁止”的境界。在发生危险的情况下,未成年人可以将生命自保放在第一位,将救火等危险情况放在第二位,实现生命利益最大化。
特别需要强调的是,“见义智为”虽已成了中小学守则中的新精神、新条例,可由于传统观念一直沉湎在“勇为”中,这种所谓的“智为”新精神仅仅是个别地方《中小学生行为规范》中的修正和调整,而不是全国性的倡导、禁止“忘我的勇为”,更没有旗帜鲜明地“禁止未成年人抢险”等字眼。教育部新制定的《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也仅仅是删除了原来鼓励学生见义勇为的指导方针。因为缺乏权威规范的支持,“智为”的影响力还不够大。现实生活中,还会有人给没“勇为”的行为戴上“道德大帽”,说这就是“胆小鬼”。因此,生命关怀意识仍有悬空和“不实”的嫌疑。
现在,辽宁省的“禁止”出笼了。这种立法不仅具有“补白”意义,对于社会文化的发展、道德观念的进步,更是一种积极推动。由“倡导见义智为”到“禁止参加抢险”,虽然仅是小变化,我们已经听到了社会发展和生命意识成熟、理性的有力足音,我们有理由相信,伴着这种足音,我们的社会发展会更加理性、更加和谐!
(作者系河南省开封市教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