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
| 客服设为首页 |
本报南昌讯 袁大建、记者黄培红报道: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规定,增值税纳税人2011年12月1日之后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的,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增值税纳税人非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由其自行负担,不得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16日,记者从省国税局获悉,抵减的费用包括专用设备费1416元和技术维护费407元,将使我省企业每年节省经营成本约31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