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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募资金可否设立专项基金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9日 06:28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四川在线-华西都市报 | 手机看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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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左晓蕾

  银河证券首席总裁顾问

  当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按照既定发展计划达到预期效果,有了新一轮发展规划,符合再融资条件,可据新发展规划的需求划拨超募资金。

  当前探讨新股发行制度改革,除了在新股定价方面的巨大问题外,还有一些制度需要配套。笔者认为,至少有六个方面需要制度上的进一步完善。

  首先,超额资金募集的管理。因为不合理的高定价,创业板公司屡屡出现超额募集。据统计,创业板迄今共上市287家,首发预计募集金额为692亿元,超募285家,超募规模高达1156亿元。如此巨大的超募规模,如果不对超额部分实行必要的管理,就等于“改变募集资金用途”被合法化。

  不论是从维护法律法规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还是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超额募集资金都应被合理合法地管理。办法其实很简单,设立一个基金将超募资金放入其中,由中立组织分账户管理。最简单的管理是银行定期存款。

  其次,管理层的辞职套现。据媒体报道,目前至少已有94家公司的105位创业板上市公司的高管用辞职的方式解除三年不能出售股份的规定,以谋套现。

  其三,上市公司上市后业绩变脸。创业板公司和中小板近期上市较多,业绩变脸的问题就更加突出。针对这样的问题,解决之道是严格实行退市制度。近期新出台的退市规则给了退市缓冲期,希望能消除股票持有人的阻力。而冲破地方政府和相关利益群体的阻力,是退市制度能否被真正实施的关键。

  其四,规范中介公司的行为,重罚上市过程中的信息造假。让凡是有造假记录的中介公司和参与造假的个人,五年内不能参与任何中介的业务,且终身记录在案等等规则,都须纳入发行上市制度的建设之中。

  最后,把握上市公司的门槛,设置合适的标准和条件,让跨过这个门槛的大多数公司至少是具有潜力的公司,而不是一上市就几乎变成ST或者就要资产重组的公司。另外,投资者用脚投票权利意识的加强也非常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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