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视网|中国网络电视台|网站地图
客服设为首页
登录

中国网络电视台 > 新闻台 > 新闻中心 >

合伙人之妻告现代音乐学院院长伪造签字转股权无效

发布时间:2012年02月18日 22:25 | 进入复兴论坛 | 来源:中国经济网 | 手机看视频


评分
意见反馈 意见反馈 顶 顶 踩 踩 收藏 收藏
channelId 1 1 1
锘�

更多 今日话题

锘�

更多 24小时排行榜

锘�

  中国经济网北京2月16日讯 宋女士称其与前夫享有北京歌德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40%的股份,在其前夫去世后被现代音乐学院院长李某伪造签字将股权转让,故将其告上通州法院,要求撤销。

  北京歌德文化艺术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歌德公司”)成立于1998年12月21日,在北京市通州区工商局登记注册,注册资金为50万元,股东为3个自然人:张德华(40%的股份),被告李罡(40%的股份),孙健(20%的股份)。张德华与原告宋女士原系夫妻,于1998年12月21日经法院调解离婚,这与歌德公司工商登记手续完成为同一天,而在此之前的1998年12月17日张德华、被告等3股东就已向歌德公司注入了投资款,其中张德华支付了20万元,该投资款项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产生的歌德公司股权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因为公司登记手续正在同一天办理完毕,故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未对该股权进行分割。离婚后双方也未分割该股权,该股权一直为双方共有。

  2005年张德华去世,当时其拥有歌德公司40%的股权(系其与原告共有)。被告一直意图将该股权据为己有。其在2005年伪造了一份2004年的股权转让协议,内容是张德华将全部股权转让给被告,通州区工商局依此登记变更,将张德华40%的股权转至被告名下。后经司法鉴定证实:该股权转让协议上张德华的签字系伪造,2008年7月份,通州区工商局据此撤销了股权变更登记,40%的股权又转回至张德华名下。后原告得知,被告在2009年又向通州区工商局提交了本案诉争的2001年3月14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内容是张德华将歌德公司40%的股权转让给被告。通州区工商局据此将张德华名下的歌德公司40%股权转给被告。

  原告认为,《股权转让协议书》应属无效,因为该协议是张德华在未取得原告(股权共有权人)同意的情况下擅自转让,属于无权处分,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原告对此转让行为毫不知情,更不会认可,故该转让合同无效。

  供稿:通州法院民四庭何杨彪

热词:

  • 张德华
  • 被告
  • 无处分权
  • 现代音乐
  • 股权变更
  • 伪造
  • 原告
  • 股权转让协议书
  • 学院院长
  • 夫妻共同财产